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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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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国或港、澳、台媒体记者采访保监会领导、机关各部门的,由保监会办公厅协调国际部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及提供新闻报道材料。 第十八条 办公厅在审查记者采访要求时,应向记者明确表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按程序报批。一般不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对涉及保监会和保险监管业务重大问题的采访要求,由保监会办公厅提出意见报会领导批示。 对日常采访请求和咨询,由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决定是否接受采访。 第十九条 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经批准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要按照审批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越权回答;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向新闻媒体提供监管统计数据,应以国家统计局和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为准、为限。 第二十条 在涉及新闻宣传工作中,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保险政策、规定相悖的言论; (二)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在其他公开场合散布有损保监会形象的言论; (三)未经授权,对外披露或评论未正式发布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重大事项,或在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过程中,发布、发表有倾向性的文章;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或对外泄露保密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要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对保险业敏感问题、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报道,对一些不良报道或虚假新闻,要视情况及时予以澄清。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时消除辖区内负面保险报道的影响,适时适度引导舆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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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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