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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风险

新闻来源:圈中人风险管理网    作者:  责任编辑:王一丁  点击:


    在中国产品出口北美的过程中,通常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交货义务以后,卖方的责任就告终结了。但如果卖方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了伤害,需要追究什么责任呢?追究谁的责任?怎么追究责任?   
 
    美国一名叫 K的小孩,因为燃放中国某公司出口的空中飞翔烟花爆竹而将眼睛炸伤,K的家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方面赔偿600万美元。   

 

  

产品责任

品质担保义务

适用法律性质

公法范畴

私法范畴

承担责任性质

严格责任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

赔偿责任范围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实际损失 +预期利润

承担责任类型

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

承担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

卖方

请求赔偿主体

一切受害者

买方

  这个案件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纠纷,因为这件事情不是发生在买卖行为的过程中,也不是简单的卖方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而是出口烟花爆竹的公司与 K之间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纠纷。   
 
    所谓产品责任 (Product Liability),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失时,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质量责任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是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必须明确研发、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则必须分清政府有关部门、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及各个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在国际商法领域,产品责任是一种独特的法律责任,与买卖合同中的一般品质担保义务相比,存在明显的区别 :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 1)产品存在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缺陷又可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指示缺陷等。   
 
    ( 2)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实。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必须以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前提条件。严格意义上说,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损失。单纯产品本身的损失,应当是属于买卖中的合同责任问题。   
 
    ( 3)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损害事实与产品中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所致。   
 
    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纵观各国产品责任立法,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世界各国立法都有很大的影响。美国在其产品责任历史发展过程中确立了三大著名的产品责任诉讼理论,即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和严格责任理论。这三个归责理论是受害者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的依据,在美国,原告就产品责任提起诉讼必须要以其中一种理论作为依据。   
 
    (一)疏忽责任理论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疏忽而造成产品有缺陷,使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因而应承担的责任。   
 
    早期的美国产品责任法主要是依据英国法中的契约当事人原则来处理。直到 1916年,纽约州最高法院在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一案中,创立了产品制造者应承担的疏忽责任原则。当时麦克弗森购买了别克汽车公司的汽车,由于该车轮胎有严重的质量瑕疵,在行驶的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麦克弗森受到了人身伤害,将别克汽车公司告上法庭,因为根据该原则,产品提供者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若以疏忽为由进行诉讼时不需要原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一方不局限于买方,也可以是使用者或第三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注意,即有疏忽;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这一原则与契约当事人原则比较,对消费者、使用者和第三人提供了比较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要证明被告有疏忽应该是越来越困难的。   
 
    (二)违反担保责任理论( Theory of Breach of Warranty   
  
    违反担保责任,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担保或法定的默示担保责任,致使消费者、使用者和第三人遭受伤害和损失,因而应该承担的责任。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要证明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即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违反担保责任理论的特点 :   
 
    ( 1)责任方不仅包括卖方和生产、销售环节的各个主体,还包括设计商和广告商。   
 
    ( 2)原告必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并因此造成的损害事实。   
 
    ( 3)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失的人。   
 
    ( 4)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有可能成为卖方的明示担保。因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网络、报刊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而广告的内容和实际不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失,原告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1932
年,原告巴克特斯看到了被告福特汽车公司为其汽车挡风玻璃所做的广告,因为相信该汽车具有某种广告商说明之功能而购买了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却遭到了损害,从而向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汽车制造商非直接的合同当事人,但美国法院认为,原告相信该汽车具有某种广告上说明的功能而使用该车时,若因产品造成原告损害,产品制造商应承担明示担保的义务,对受害者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例确定了美国产品责任中的担保责任理论   
 
    (三)严格责任理论( Theory of Strict Liability   
 
    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是指产品只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提起诉讼,对原告最为有利,因为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不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只需要证明下列事项即可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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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9 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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