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境外救援与保险合二为一,涵盖意外事故、医疗、救援和家庭财产保障等18项保险责任 ·服务网络广 在全球200多个国家拥有救援服务网络 ·服务全天候 提供24小时电话行政支援服务,包括代寻并转送行李、翻译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等 ·提供特色保障 包含航班延误补偿、护照丢失援助等特色保障 ·承保热门运动 如滑雪、溜冰、潜水、跳伞、骑马、激流划艇、攀岩等
理赔服务 ·紧急救援 ·您只需要拨通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86-10-8468 5888。 ·告知工作人员您所需要的服务并提供您的救援卡号、姓名和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将根据您的情况为您提供最合适的服务。 ·其他服务 ·境外旅行期间的意外事故、意外医疗、房屋及附属设施、室内财产,由您向保险单购买地的阳光财险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便可得到及时赔付。
投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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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要求: |
1)投保人可以为自己购买本保险,也可以为其他人购买本保险。当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2)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投保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医疗旅行或参与劳务、工程、采矿、石油、化工、捕捞等职业性活动不予承保。 4)竞技性体育活动不属保险责任。 5)部分国家和地区不在保险范围内,具体以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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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被保险人: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正式居住场所,年龄在90天(含)至7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中国境外旅行”处理。 以上详细投保要求具体以条款解释为准。 |
投保手续:(投保简便、当场出单、立等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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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办理 投保人持有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到与阳光保险签约的各省市具有办理出境资质的各大旅行社、出国服务中心、各代办单位,以及阳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等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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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团体办理 各机关行政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各旅行社可以委托相关人员持有出境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到上述网点均可为办理集体投保手续。手续简便,立等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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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热线 阳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0。通过咨询服务热线可以解答本产品的疑难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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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手续1、在阳光保险授权的旅行社或阳光公司柜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必需的信息 2、交纳保费,阳光保险授权的代理机构或阳光保险柜面出具打印保单 3、核对保险单,签字认可,当场领取保险单及紧急救援卡 4、拨打阳光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5510,即可享受到全天候的咨询、理赔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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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案
| 保障利益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保障计划 |
儿童计划 |
计划1 |
计划2 |
计划3 |
计划4 |
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其中: |
| 飞机意外事故保险金双倍给付 |
| 非职业、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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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 |
| 1,000,000 |
| 150,000 | |
无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其中: 非职业、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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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1,000 境内100 |
| 紧急救援与住院医疗 |
| 分项保障如下: |
| 1、安排就医 |
| 2、转院治疗 |
| 3、住院医疗 |
| 4、转运回国 |
| 5、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 6、亲属处理后事 |
| 7、协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回国 |
| 8、陪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院 (若入住附近酒店,每晚的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5日为限) |
| 9、护照丢失援助 (由事发地至最近的中国使馆单程机票及酒店住宿,每晚的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3日为限。) |
| 10、航班延误补偿 (每8小时延误,赔偿额:RMB400) | |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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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0 |
| 300,000 |
| 300,000 |
| 300,000 |
| 100,000 |
| 300,000 |
| 300,000 |
| --- |
| 300,000 |
| 2,000 | |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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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00 |
| 200,000 |
| 200,000 |
| 200,000 |
| 100,000 |
| 200,000 |
| 200,000 |
| --- |
| 200,000 |
| 2,000 | |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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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0 |
| 300,000 |
| 300,000 |
| 300,000 |
| 100,000 |
| 300,000 |
| 300,000 |
| --- |
| 300,000 |
| 2,000 | |
| 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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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0,000 |
| 350,000 |
| 350,000 |
| 350,000 |
| 100,000 |
| 350,000 |
| 350,000 |
| --- |
| 350,000 |
| 2,000 | |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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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 |
| 500,000 |
| 500,000 |
| 500,000 |
| 100,000 |
| 500,000 |
| 500,000 |
| --- |
| 500,000 |
| 2,000 | |
无 |
| 行政支援服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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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 |
无 |
无 |
100,000 |
100,000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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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期间:室内财产 其中: |
| 室内装潢 |
| 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 |
| 衣物及床上用品 |
| 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具 | |
无 |
无 |
| 10,000 |
| 2,000 |
| 4,000 |
| 1,000 |
| 3,000 | |
| 10,000 |
| 2,000 |
| 4,000 |
| 1,000 |
| 3,000 | |
| 20,000 |
| 4,000 |
| 8,000 |
| 2,000 |
| 6,000 | |
200 | |
条款解释
“紧急救援与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性疾病致紧急情况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并承担救护车的费用。 2、转院治疗 1)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当时入住的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3)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4)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3、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经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 4、转运回国 1)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并可视为正常乘客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安排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3)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4)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用。 5、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之一(但该项保险责任的累计保险金额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 1)遗体转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2)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用,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包括支付骨灰盒费用。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3)就地安葬(以人民币8,000元为限)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6、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限,每晚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5日为限。 7、协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回国 因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住院或者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未成年人返回距离被保险人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正常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未成年人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8、陪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的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5日为限。 9、护照丢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护照丢失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事发地至最近的中国使馆单程机票及酒店住宿,每晚的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3日为限。 10、航班延误补偿 当被保险人乘坐商业客运航班,由于航班延误致使其停留超过8小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每超过8小时补偿人民币400元,累计补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被保险人需出示航空公司发出的航班延误证明,而补偿费用亦以该证明上列明的时间为准。
行政支援服务
下述行政支援服务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给被保险人: 1、紧急口讯传递 若被保险人要求,且情况紧急时,救援机构可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者亲友。 2、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机构可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
3、代寻并转送行李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如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救援机构将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4、翻译援助服务 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5、法律援助服务 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6、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 向被保险人提供距其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等信息。
意外身故、残疾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部分解释如下 1、 意外伤害保障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给付保险金:
旅行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庭财产责任部分解释如下[第一条] 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二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 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二、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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