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對分支機搆的運營管控遵循“集中管控、分級授權”的原則,各分支機搆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職權,
並按公司建立的標準業務管理流程和制度體系規範運作, 保證企業整體效能最大化。
陽光總公司——戰略決策中心、資源配置中心和風險管理中心
對公司的戰略方向和經營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陽光二級機構——業務經營的利潤中心
在總部的授權範圍和戰略框架內行使經營管理權,完成總部下達的業務計畫和經營指標,承擔利潤和市場責
任,支撐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
陽光三級機構——銷售和服務中心
承擔相應的利潤責任。
陽光四級機構——銷售中心
承擔相應的服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