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交通意外保險金
被保險人作為乘客自踏入乘坐的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1、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被保險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本保險中所指交通工具僅限民航班機。
條款適用
本保險適用條款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陽光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陽光住院安心保險條款》及《陽光關愛老人骨折醫療保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條款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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