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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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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兼并或解散的,取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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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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